1 范圍
本標準規定了畜牧養殖基地的環境空氣質量、牲畜飲用水水質和土壤環境質量的各項指標及濃度限值、也規定了圈舍的空氣質量的各項指標及濃度限值,明確監測和評價方法。
本標準適用于通遼地區畜牧養殖基地。
2 規范性引用文件
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單)適用于本文件。
GB 6920 水質 PH值的測定 玻璃電極法
GB 7467-87 水質 六價鉻的測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
GB 7475-87 水質 銅、鋅、鉛、鎘的測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譜法
GB 7475-89 水質 銅、鋅、鉛、鎘的測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
GB/T 11742 居住區大氣中硫化氫衛生檢驗標準方法 亞甲基藍分光光度法
GB/T 11903 水質 色度的測定
GB/T 14668 空氣質量 氨的測定 納氏試劑比色法
GB/T 15432 環境空氣 總懸浮顆粒物的測定 重量法
GB/T 17137 土壤質量 總鉻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
GB/T 17138 土壤質量 銅、鋅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
GB/T 17140 土壤質量 鉛、鎘的測定 KI-MIBK萃取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
GB/T 17141 土壤質量 鉛、鎘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
GB/T 22105.1 土壤質量 總汞、總砷、總鉛的測定 原子熒光法 第1部分:土壤中總汞的測定
GB/T 22105.2 土壤質量 總汞、總砷、總鉛的測定 原子熒光法 第2部分:土壤中總砷的測定
HJ/T 84-2001 水質無機陰離子的測定 離子色譜
HJ/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
HJ/T 164 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
HJ/T 166 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
HJ/T 193 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技術規范
HJ/T 194 環境空氣質量手工監測技術規范
HJ 479 環境空氣 氮氧化物(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)的測定 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
HJ 482 環境空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甲醛吸收-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
HJ 483 環境空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四氯汞鹽吸收-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
HJ 484-2009 水質 氰化物的測定 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
HJ 618 環境空氣 PM10和PM2.5的測定重量法
HJ 630 環境監測質量管理技術導則
水和廢水監測分析方法(第四版增補版)嗅和味 文字描述法
水和廢水監測分析方法(第四版增補版)渾濁度 濁度儀法
水和廢水監測分析方法(第四版增補版)肉眼可見物 文字描述法
水和廢水監測分析方法(第四版增補版)汞 原子熒光法
水和廢水監測分析方法(第四版增補版)砷原子熒光法
水和廢水監測分析方法(第四版增補版)總大腸菌群多管發酵法
水和廢水監測分析方法(第四版增補版)細菌總數平板法
水和廢水監測分析方法(第四版增補版)二氧化碳滴定法
國家環境保護總局2007年第4號公告 環境空氣質量監測規范(試行)
3 術語和定義
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本標準。
3.1 環境空氣
指人群、植物、動物和建筑物所暴露的室外空氣。
3.2 總懸浮顆粒物
指環境空氣中空氣動力學當量直徑小于等于100μm的顆粒物。
3.3 可吸入顆粒物
指環境空氣中空氣動力學當量直徑小于等于10μm的顆粒物。
3.4 1小時平均值
指任何1小時污染物濃度的算術平均值。
3.5 日均值
指一個自然日24小時平均濃度的算術平均值,也稱24小時平均值。
3.6 環境背景值
環境中的水、土壤、大氣、生物等要素,在其自身的形成與發展過程中,還沒有受到外來污染影響下形成的化學元素組分的正常含量。又稱環境本底值。
3.7 環境區劃
環境區劃分為環境要素區劃、環境狀態與功能區劃、綜合環境區劃等。
3.8 水質監測
指為了掌握水環境質量狀況和水系中污染物的動態變化,對水的各種特性指標取樣、測定,并進行記錄或發出訊號的程序化過程。
3.9 地表水
地表水是指存在于地殼表面,暴露于大氣的水,是河流、冰川、湖泊、沼澤四種水體的總稱,亦稱“陸地水”。
3.10 地下水
狹義指埋藏于地面以下巖土孔隙、裂隙、溶隙飽和層中的重力水,廣義指地表以下各種形式的水。
3.11 土壤
由礦物質、有機質、水、空氣及生物有機體組成的地球陸地表面上能生長植物的疏松層。
3.12 舍區
畜禽所處的半封閉的生活區域,即畜禽直接的生活環境區。
3.13 場區
規?;笄輬鰢鷻诨蛟簤σ詢?、舍區以外的區域。
3.14 緩沖區
在畜禽場周圍,延場院向外≤500m范圍內的畜禽保護區,該區具有保護畜禽場免受外界污染的功能。
畜牧養殖基地應選擇在無污染源、遠離土壤重金屬明顯偏高地區。
4.1 空氣環境質量要求
養殖基地空氣中各項污染物含量不應超過表1所列的指標要求。
表1 環境空氣中各項污染物的指標要求
項目 |
單位 |
指標 |
|
日平均 |
小時平均 |
||
總懸浮顆粒物 |
mg/m3 |
≤0.30 |
— |
可吸入顆粒物 |
mg/m3 |
≤0.15 |
— |
二氧化硫 |
mg/m3 |
≤0.12 |
≤0.40 |
氮氧化物 |
mg/m3 |
≤0.08 |
≤0.12 |
氟化物 |
μg/m3 |
≤7 |
≤20 |
μg/(dm2·d) |
≤1.8 |
4.2 飲用水要求
畜牧養殖飲用水中各項污染物不應超過表2所列的指標要求。
表2 畜牧養殖飲用水各項污染物的指標要求
項目 |
單位 |
指標 |
色度 |
度 |
15度,并不得呈現其他異色 |
渾濁度 |
度 |
3度 |
表2(續)
臭和味 |
— |
不得有異臭、異色 |
肉眼可見物 |
— |
不得含有 |
pH值 |
— |
6.5~8.5 |
氟化物 |
mg/L |
≤1.0 |
氰化物 |
mg/L |
≤0.05 |
總砷 |
mg/L |
≤0.05 |
總汞 |
mg/L |
≤0.001 |
總鎘 |
mg/L |
≤0.01 |
六價鉻 |
mg/L |
≤0.05 |
總鉛 |
mg/L |
≤0.05 |
細菌總數 |
個/mL |
≤100 |
總大腸菌群 |
個/L |
≤3 |
4.3 土壤環境質量要求
本標準將土壤按pH值的高低分為三種情況,即pH<6.5,pH 6.5~7.5,pH>7.5。畜牧養殖基地各種不同土壤中的各項污染物含量不應超過表3所列的限值。
表3 土壤中各項污染物的指標要求
項目 |
單位 |
指標 |
||
pH值 |
mg/kg |
<6.5 |
6.5~7.5 |
>7.5 |
鎘 |
mg/kg |
≤0.30 |
≤0.30 |
≤0.40 |
汞 |
mg/kg |
≤0.25 |
≤0.30 |
≤0.35 |
砷 |
mg/kg |
≤25 |
≤20 |
≤20 |
鉛 |
mg/kg |
≤50 |
≤50 |
≤50 |
鉻 |
mg/kg |
≤120 |
≤120 |
≤120 |
銅 |
mg/kg |
≤50 |
≤60 |
≤60 |
5.1 空氣質量監測
5.1.1 監測點位布設
執行《環境空氣質量監測規范(試行)》。
5.1.2 樣品采集
環境空氣質量監測中的采樣環境、采樣高度及采樣頻率等要求,執行HJ/T 193或HJ/T 194。
5.1.3 分析方法
按照表4中所列方法執行。
表4 空氣中各項污染物監測分析方法
監測項目 |
分析方法 |
|
|
|
總懸浮顆粒物 |
GB/T15432 |
|
||
可吸入顆粒物 |
HJ618 |
|
|
|
二氧化硫 |
HJ482 |
|
|
|
HJ483 |
|
|
|
|
氮氧化物 |
HJ479 |
|
|
|
氟化物 |
GB/T15434 |
|
|
|
5.2 飲用水質量監測
畜牧用水主要為地下水和地表水,水質監測應執行HJ/T 164和HJ/T 91。
5.2.1 監測點位布設
在畜牧飲用水水井或河流采樣監測。
5.2.2 樣品采集
采樣頻率應根據牲畜飲用水相關要求確定。
5.2.3 監測分析方法
按表5所列方法執行。
表5 飲用水水質監測分析方法
監測項目 |
分析方法 |
色度 |
GB/T 11903 |
嗅和味 |
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編《水和廢水監測分析方法》(第四版,增補版) |
渾濁度 |
GB 13200 |
肉眼可見物 |
目視法 |
pH值 |
GB 6920 |
氟化物 |
HJ/T 84 |
氰化物 |
HJ 484 |
汞 |
HJ 694 |
砷 |
HJ 694 |
鎘 |
GB 7475 |
六價鉻 |
GB 7467 |
鉛 |
GB 7475 |
總大腸菌群 |
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編《水和廢水監測分析方法》(第四版,增補版) |
細菌總數 |
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編《水和廢水監測分析方法》(第四版,增補版) |
5.3 土壤質量監測
5.3.1 監測點位布設
執行HJ/T 166-2004。
5.3.2 樣品采集
執行HJ/T 166-2004。
5.3.3 監測分析方法
按表6所列方法執行。
表6 土壤中污染物監測分析方法
監測項目 |
分析方法 |
pH |
GB 6920 |
鎘 |
GB/T 17141 |
表6(續)
汞 |
HJ 680 |
砷 |
HJ 680 |
鉛 |
GB/T 17140 |
鉻 |
GB/T 17137 |
銅 |
GB/T 17138 |
6 檢驗規則
各項監測過程中,相對應的監測項目,符合相應的項目指標要求時,判定為符合要求。